




北京大学考古学系是我国高等院校中成立的第一个考古学系,至今已有50年的历史。
20世纪20年代,以田野考古为标志的近代考古学传入我国。勇开风气之先的北京大学,1922年即在国学门(后改名文科研究所)成立了以马衡先生为主任的考古学研究室,外聘罗振玉、伯希和等为考古学通信导师。
1934年,马衡先生出任故宫博物院院长,改由胡适先生兼任考古学室主任。1946年北京大学由于日本侵华而南迁8年之后返京,成立了以向达先生为主任的文科研究所古器物整理室,聘梁思永、裴文中先生为导师,开始招收考古研究生。
1952年,在文化部和中国科学院的积极支持下,北京大学历史系考古专业正式设立,苏秉琦先生任考古教研室主任,聘请郑振铎、裴文中、夏鼐、林耀华、郭宝钧诸先生为兼任教授。
1983年7月11日,北京大学校长办公会议决定,考古专业从历史系分出而独立建立考古系,任命宿白先生为第一任系主任,这是考古学系历史上的又一里程碑。
1988年,严文明任系主任,考古学被国家教委确定为全国高校重点学科。同年设立博物馆学专业,并开始招生。1992年,李伯谦任系主任,考古系与历史系共同建立的北京大学历史学博士后流动站开始工作。 1998年北京大学与国家文物局联合办学成立中国文物博物馆学院、北京大学考古文博院。李伯谦出任第一任院长。2000年,高崇文任第二任院长。

考古系现设考古学和博物馆学两个专业,本科生设立考古学、博物馆学、文物保护、古代建筑四个研究方向,有旧石器考古、新石器商周考古、汉唐考古、博物馆学四个教研室和陶瓷考古研究所、第四纪年代学测定实验室、技术室、文物保护实验室、图书资料室等教学科研机构,并在国内建有辽宁营口金牛山、内蒙古呼和浩特大窑、湖北天门石河镇、山西曲沃曲村、北京房山琉璃河和四川忠县甘井沟6处考古教学实习基地。
1983年,北京大学的考古教学和学术研究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其标志就是北京大学考古学系正式成立。2000年,考古学系与国家文物局合作办学,改称“北京大学考古文博院(中国文物博物馆学院)”。2002年正式成立“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高崇文任第一任院长。2007年考古文博学院机构调整,下设考古学与文化遗产两系。考古学系下分5个教研室,文化遗产系下分3个教研室。
考古文博学院现有教授19人(其中博士生导师16人),副教授12人,讲师9人。另有客座教授2名,兼职教授2名。
北大考古文博学院每年向海内外招收本科生30-40人,硕士研究生15-20人,博士研究生8-10人左右,外国留学生、进修生10人左右。另每年接收进修生、进修教师3-5人,访问学者3-5人,并不定期招收不同方向的大专班。现共有不同层次的学生200余人。

截至目前为止,考古学系已培养出各类毕业生约1500余人,接纳了前苏联、越、日、韩、美、英、德、法、意、挪威、瑞典、丹麦、比利时、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墨西哥、斯里兰卡等25个国家和地区的留学生、进修生、本科生、研究生近200名,将中国考古学推向世界。
同时,我系曾先后邀请美、英、日、韩等国家和我国港台地区的学者前来讲学,教师外出参加学术会议、访问、讲学、合作研究50多人次,派出留学生、进修生8人。并开始同美、日等国学者合作进行田野考古发掘和研究。90年代以来,还召开了两次国际学术会议。通过这些交流,取长补短,大大提高了我系的教学与科研水平,促进了学科建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心定名为“北京大学公众考古与艺术中心”。
第二条 中心是应对考古学本身及现代社会发展的文化需求而成立的学术研究及交流活动机构。
第三条 中心的宗旨是通过对考古学与社会的关系的研究;完善和发展中国考古学学科体系;向大众传播科学的考古和文物知识、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提高国民素质;促进文化遗产保护和考古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中心的主要工作包括以下方面:
1、作为学术研究机构,中心以“公众考古学”为主要研究方向,就这一领域开展学术交流、组织学术会议、待时机成熟时,出版学术刊物,并将研究成果适时地转化为教学课程。
2,公众考古学的对象是学术与社会的关系,中心兼具社会咨询服务职能。中心应当为各级政府部门提供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和开发的政策、策略咨询;为各种媒体的报道宣传提供专业咨询;从历史艺术文化价值角度为公众提供古代艺术品收藏方面的咨询。
3,中心兼有公益事业的服务职能,将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向社会募集资金,建立“公众考古发展基金”为目标,为考古研究和文物保护提供经费支持。
4,中心将积极开展面向大众的公众考古活动,促进学术(学者)与公众的交流;考古爱好者之间的交流。
第五条 中心挂靠在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暨北京大学中国考古学研究中心。充分利用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中国考古学研究中心和古代文明研究中心雄厚的师资科研力量及附属的考古与艺术博物馆、文物保护和科技考古实验室、田野考古教学实习基地等优势,开展各类相关活动。
第二章 机构
第六条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中心主任原则上由中国考古学研究中心主任兼任。
第七条 中心设学术委员会,由中心聘请校内外的资深专家学者及相关部门的主管领导构成。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
第八条:中心设管理委员会,由考古文博学院领导和中心主任及会员代表共7人组成,其中校方3名成员由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和中心指派,会员代表4名优会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九条 中心设秘书处。 秘书长1名,秘书2名。
第十条 中心将吸纳一定数量的热爱考古文物事业、有社会责任感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人士为中心的会员。
第三章 管理及职责
第十一条 中心主任全面主持中心的各项活动,任职年限为期四年。
第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是中心的决策、执行机构,根据中心宗旨,制定中心发展规划、工作计划与课题设置。制定经费预算、监督经费使用。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为中心提供指导性意见及相关咨询,负责审定课题设置,指导课题的研究工作,检查、评审课题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 秘书处为中心常设执行机构。 秘书长协助主任、副主任工作,主持处理日常行政事务。
第十五条 中心通过课题制开展学术活动。
第十六条 日常经费由中心管理委员会负责筹措,科研经费的支出在规划的额度内有课题负责人决定使用。办公经费的支出由中心主任签字生效。
第十七条 科研管理
由中心的学术委员会负责科研规划的审定及科研成果的鉴定。中心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研究计划。
第十八条 人才培养
1)拟开设公众考古学课程,并招收公众考古学研究方向的硕士研究生;
2)面向社会,进行各种形式的考古学知识的推广和普及工作;
3)有针对性的面向社会培养高水平的文物鉴赏人才。
第十九条 各类相关档案由中心的秘书处负责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中心管理委员会根据需要适时对本章程进行修定
北京大学公众考古与艺术中心会员章程
第一条 中心是根据考古学本身及现代社会发展的文化需求而成立的学术研究及交流活动机构。
第二条 中心宗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积极推动文博事业的发展,充分发挥中国考古学研究中心和北大考古文博学院的专家优势和藏品优势, 并结合各方面专业人士,更好地向公众普及考古文物知识,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努力为广大考古和文物爱好者提供学术研究与交流、咨询与学习、收藏与鉴赏理论与实践等多方位的广阔平台。。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中心主任原则上由中国考古学研究中心主任兼任。
第四条 中心设学术委员会,由中心聘请校内外的资深专家学者及相关部门的主管导构成。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五条 中心设管理委员会,由考古文博学院领导和中心主任及会员代表共7人组成,其中校方3名成员由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和中国考古研究中心指派,会员代表4名由会员投票选举产生。
第六条 中心设秘书处。 秘书长1名,秘书2名。
第七条 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听取管理委员会的年度财务报告和年度工作总结,并审议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第三章 会员产生
第八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热心考古文物事业,拥护本中心的章程,积极参加并支持中心工作,并有加入本中心的意愿,均可申请入会。
第九条 由两名以上中心会员推荐,如实填写会员申请表和按要求提交个人信息,经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缴纳会费,即可获得会员资格。
第四章 会员权益
第十条 相关课程选修
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研究秩序的前提下选修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开设的各门课程,若教室容量有限,以报名时间先后为准。
第十一条 文物交流鉴赏
参加中心定期举办的各种鉴赏与交流活动,
经中心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同意,即可在北京大学赛克勒考古与艺术博物馆开辟专门展区举办会员藏品展览活动。展览使用面积和展览时限由中心确定,并需要支付给博物馆方基本维护费用。
第十二条 资源利用
阅览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资料室所藏图书,
观摩北京大学赛克勒考古与艺术博物馆及标本室藏品,
以成本费用使用考古文博学院检验仪器,
按规定享有会所的使用权。
第十三条 考古体验及文物观摩
参加中心举办的各类遗址探访、考古发掘体验活动,观摩最新出土文物
以国内外博物馆藏品观摩为主的学术旅行。
第十四条 自觉拥护及遵守中心及会员章程,按规定缴纳会费,
不得利用会员资格从事非法和不道德的活动。
第十六条 自觉维护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中国考古学研究中心和北京大学公众考古与艺术中心声誉。
第十七条 不得以北京大学公众考古与艺术中心的名义进行一切个人鉴定活动或从事其他经营行为。
第六章 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 会费标准为:人民币十万元/人,有效期为五年,从确认缴费时间起,第五年相对时间止,相对中止时前,可办理下期会员申请。
第十九条 如下行为的发生将导致会员资格的取消:一、未按规定时限缴纳会费;二、违反中心和会员章程,造成恶劣影响;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
第七章 会员卡
第二十条、会员卡是会员享受服务的有效证件,请注意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
第二十一条 会员在享受相应服务时应主动向中心工作人员出示会员卡或告知自己
的会员卡号。
第二十二条 会员卡自确认缴费日期起五年内有效,超过规定的续费日期,中心有权终止其会员资格和相应的会员服务。
第二十三条 会员卡丢失后请及时向会员管理中心挂失,并缴纳相应的制卡成本费
第二十四条 会员卡为北京大学公众考古与艺术中心会员所有,若使用者未按规定使 用,本中心有权收回会员卡。
第二十五条 会员卡使用中若出现任何问题,请及时与中心会员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10)62755563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北京大学公众考古与艺术中心所有
